产品标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4716
认证要求:强制性认证
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详细要求附后。
产品定义:感温火灾探测器,是对某一点或某一线路周围温度变化响应的火灾探测器。
在湿度、水气或烟气较重的场所(比如有些水气或烟气较重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开水房、厨房等),不适应感烟火灾探测器,可以采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产品规格:依据《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4716—2005第3.2节可知,感温探测器分类如下:
(1)探测器应符合表1中划分的A1、A2、B、C、D、E、F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
(2)可通过在上表类别符号的后面附加字母S或R的形式(如A1S、BR等)标示S型或R型探测器。
注1:S型探测器即常说的定温探测器。这类探测器即使对较高升温速率在达到最小动作温度前也不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注2:R型探测器即常说的差定温探测器。这类探测器具有差温特性,对于高升温速率,即使从低于典型应用温度以下开始升温也能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注3:对于可现场设置类别的探测器,在其产品标志中用P表示类别,并应标出所有可设置的类别,其当前设置类别应能清晰识别。
(3)示例:型号标识为“A2R”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代表:典型应用温度25℃,最高应用温度50℃,动作温度范围为54℃~70℃的差定温探测器。
应用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12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
适应范围: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5.2.5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 95% 。
2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 有大量粉尘。
4 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6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7 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第5.2.6条 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在 0℃ 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
身份标识:3C认证标志;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1)3C认证标志。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3C认证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3C认证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
(2)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公告,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暂不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产品标志:依据《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4716—2005:
第6.2.1条 每只探测器应清晰标志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和类别(如A1、A1R、A1S、A2、B等),如果探测器的类别可以现场设置,则用符合P代替类别标志(见3.8);
b) 本标准标准号;
c)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 型号;
e) 接线端子标注;
f)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产地和探测器软件版本号。
对于可拆卸探测器,探头上的标志应包含a)、b)、c)、d)和f)项,底座上的标志应至少包含d)和e)项。
第6.2.2条 产品标志信息中如使用不常用符号或缩写时,应在探测器的使用说明书说明。
维护、维修及报废: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等明确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维护保养、维修及报废规定。
参考图片: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视频演示: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