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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产品详情
产品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认证要求:强制性认证
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详细要求附后。
产品定义: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将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合二为一,同时具备报警和联动功能,可以实现火灾探测、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完成各项消防功能,通常有壁挂式、柜式、琴台式等多种结构形式。
    消防联动控制器属于自愿性认证产品,其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火灾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实际应用中,很少有单独的消防联动控制器。通常情况下,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为一体化产品,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应用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12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
设置要求: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6.1.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第6.1.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3.4.8 条的规定。
    第6.1.3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第6.1.4条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身份标识:3C认证标志;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1)3C认证标志。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3C认证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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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
    (2)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须有专属身份信息标志,包括本体标志(红色,俗称A签)和验证体标志(黄色,俗称B签)。A签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B签存放于包装袋或装箱单内,或贴在产品合格证上,可作为验收资料提交。
    注:允许暂不使用者除外,参见: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产品分类及标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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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标志-A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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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体标志-B签】
现场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依据《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XF 846-2009规定,在消防产品销售、安装、验收、检测和维护(维修)等阶段,均需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查验方法如下:
    (1)通过手机扫描或明码查询,可查询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具有唯一性,每组标志均具有明码和二维码。现场检查时,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查询产品信息,也可以将明码输入发证机构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查询结果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产品流向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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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产品检验报告可由厂家提供,也可从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下载。由该图示的查询信息可知,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可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下载。
    (2)在查询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时,需校验以下信息:
    ①身份信息标志的查询结果应与产品铭牌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一致。
    ②流向单位和经销商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③从第2次查询开始,会显示查询次数和上次查询的IP地址。
产品标志:
    (1)依据《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2024:
    8.1.1 每台控制器均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供电方式及参数、控制器内软件版本号)。
    8.1.2 产品标志信息中如使用不常用符号或缩写时,应在与控制器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2)依据《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
    7.1 产品标志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 产地;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本标准标准号。
维护、维修及报废: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等明确了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维护保养、维修及报废规定。
参考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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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壁挂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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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琴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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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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